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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思远:检察官看《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与辩方共情,不是自甘软弱的理想主义

杭州检察 2024-03-18


今天推出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唐思远的荐书稿《检察官看<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与辩方共情,不是自甘软弱的理想主义》。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推荐人: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唐思远



美剧《傲骨贤妻》中有这样一个情节,辩护律师艾丽西娅·弗洛瑞克在法庭上对检察官步步紧逼,精准击中控方痛处,让整个州检察机关大失颜面。面对媒体的刁钻提问,艾丽西娅的丈夫——州检察长彼得·弗洛瑞克这样评价妻子的行为:州检察官的职责不是指望辩护律师放你一马,而是愈发努力地与之针锋相对。


闪光灯之下,这或许是政客不得已的表态。但从刑事诉讼的构造来看,共情对手、在理解的基础上与之对抗,是一项极为珍贵的能力。报告、讯问、论辩等技巧,我们已通过实践习得了很多,但在与刑事诉讼构造另一端的辩护律师相对时,检察官的视角总是有所缺失。辩护律师的真实生存环境如何?他们的辩护思路是怎样形成的?他们打破定罪证据链有哪些方式?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一书中找到答案。


本书是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的对话集,站在刑事辩护理论和实务顶端的两位专家分十四个专题深入探讨了刑事司法领域若干问题。对话发生于2012年,其中提到的一些痼疾通过数轮司改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过从青年检察官的视角来看,阅读本书最重要的可能不是明确得失,而是尽可能实现对辩方的“理解之同情、同情之理解”,进而增加与之对抗的风度、勇气和智慧。书中,田文昌律师辩护生涯的一些精彩案例被拿出来进行重新探讨,不仅自然、鲜活地提炼出许多可复制的辩护经验和技巧,也揭示了刑事司法事业发展的趋势,以及趋势下刑辩律师群体面临的困境。这种困境真的与控方无关吗?我不认为如此。由此,我们将引出对辩方三个层面上的共情。


1

共情之风度:

我们分别在不同的船上

但我们在同一条河上


书中提到,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经常会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遇到一些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但经过十余年的变迁,我国在实体性辩护之外逐渐发展出程序性辩护这一新的形态,不仅如此,辩护律师的审判前辩护空间被极大拓展,阅卷、会见权保障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这是刑辩律师群体努力争取的结果,作为控诉权的行使主体,检察官同样欣喜于这一局面的发生。刑事诉讼规律存在于程序正义、证明责任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独立辩护等等议题之上,他们承载着一个社会对某些长期价值的坚持,而辩护空间的拓展正是其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价值。


在三角形构造中,控辩平等对抗是诉讼结构稳定的前提,是维护司法公正最重要的防线。检察官不仅是追诉犯罪的控方,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治的构成要素。在共同体内部或是在庭审中,任何一方话语权的缺失都意味着法治的漏洞,意味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水面之下暗自耸立的礁石。对法治系统的攻讦将危及其上航行的每一个成员单位。针对本书提到的共同体成员的执业困境,检察官要看到自己所处的法治河流,首先以共情敦促权力的谦抑性,其次以共情培养善意交流的风度。沟通而不勾兑、交锋而不交恶,保持交流的频率相同,这是法治对共同体的期待,也是降低公平正义维护成本的根本方法。


2

共情之勇气:

我们办的每一个案子

都是别人的人生


田文昌律师分享了一个从程序辩护向证据转化的成功案例。该案从私人财产纠纷发展为职务侵占刑事犯罪,被告人在刑讯之下被迫作了有罪供述,亲笔书写认罪书并将巨额财产退给他的表舅公。在法庭审判阶段,田文昌成功证明被告人伤情为看守所羁押期间所致,将认罪书这个关键证据予以排除,成功破坏了控方的证据锁链,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判决宣告后,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


“这里面反映出一种实践逻辑,公诉方往往把无罪判决视为对侦查和起诉工作的一种否定……律师成功则等于公检法失败的制度环境,必然导致无罪辩护困难重重,甚至充满风险。”陈瑞华直言,追求起诉成功率能达到99%,一、二审判决的纠正率也尽量压缩,实际上是违背诉讼规律的。


我认为检察官看到这一论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感想。从机构工作的宗旨和立场来看,追求高起诉成功率无可非议——假设检察官退而求其次,设定较低的指标开展工作,其结果大概会是公诉业务能力的整体滑坡。立场导致的对峙本身不可避免,但这不意味着控辩之间必然走向尖锐对立。共情辩方同时体现为一种接受失败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勇气:在庭审的唇枪舌战之外,检察官愿意辨识出那些出色的辩护人,并承认自己在履行证明责任、证据链条的严密程度上还存在精进空间。常常听人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阅读本书将对这句话的内涵作进一步延伸:假设我们办的真的是别人的人生,那么辩护就是把握纠错机会,而不是阻碍有罪判决的负担。律师的成功不代表检察制度的失败。


3

共情之智慧:

辩护技巧从哪里着眼

防御体系就从哪里构建


本书指出,辩护从方向和策略上看有消极辩护和积极辩护之分,消极辩护是指以公诉方的证据来论证公诉方诉讼主张不成立的辩护活动,正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陈瑞华与田文昌达成了以下共识:倾向追诉犯罪的控方会把最主要的精力放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上,但对量刑等问题不大重视。对相关情节和证据往往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加以关注,而不去仔细研究某些情节的构成要件、其适用的外延和边界,这就给律师提供了辩护的绝佳空间。总结书中所提到的一系列消极辩护奏效的案例可知,控方正是在程序、证据和量刑上存在可被攻击的弱点。可以预料的是,未来控辩双方的对抗也将大量体现在程序、证据和量刑等问题上。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都必然需要面临由实体之辩向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等多元化辩论形态的转变。第三层共情正体现为检察官对这一转变趋势的预知。为适应并引领趋势,控方应率先以共情之智构建起实体、程序、证据、量刑的多元化防御体系。


此外,本书对律师应如何设定辩护思路也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好的辩护思路的定义同样可以适用于控方——不先入为主的、专业主义导向的、流动的:首先要不带预断和成见地去看待犯罪嫌疑人和卷宗,摒弃格式化和教条化的公诉模版,设置真正有说服力的论点;其次要要专业主义而不是煽动情绪,积极向专家请教以确定事实和证据有关的细节;控诉思路形成后要根据庭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换位思考、全方位论证,一切行为均以打造无法攻破的证据链条为目标等。


以刑事检察岗位工作经验为对照来读这本书,感悟与学生时代相比会有非常多不同。象牙塔内,对“中国国情”的感受过于飘忽,对“理念解决一切困境”有诚恳的信任。当真正步入刑检岗位,对“司法资源紧张”的现实体验有了足够真切、深入的体会,检察官面对各类呼吁和口号才会增长更多理性分析的定力。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去理解和共情辩方绝非自甘软弱的理想主义,而是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知,其内蕴含着对法治的深切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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